保亭检察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企业快速复工复产 对一民企负责人作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记者赵世馨麦文耀通讯员王宜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不起诉处理。你们现场送达不起诉决定,还提供法律咨询,这不仅对我复工复产,还是对工人安心工作来说,都犹如注入了一支"强心剂",我以后一定严格依法经营。”近日,收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靳某激动地说。这是保亭检察院近期办理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犯罪案件中,尽心竭力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一起不起诉案例。
据调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靳某经营的建筑公司承接了保亭某景区栈道工程。施工期间,拖欠21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110864元。2019年,保亭公安局以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刑事拘留,而后靳某家属全部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该案在保亭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阶段,保亭检察院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意识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的理念,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后,依法作出不捕决定,靳某被取保候审。
保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再次认真审查案件时,全面听取公安机关、靳某及该建筑公司职工代表意见,认为靳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该案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弥补自身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目前,该建筑公司为10余名工人提供就业岗位,其中还有一名贫困户,且在复工复产期间面临许多重要业务需要靳某处理。因取保候审及受疫情影响,其承接的保亭某景区栈道工程现还未竣工且长时间搁置,面临合同违约风险。另其承接的三亚市某电力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正在组织工人复工复产。
该院根据中政委会同两部两高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和《海南省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准确把握涉民企犯罪刑事法律政策标准,最终对靳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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