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兄弟占地拒不搬离 保亭法院强制清场交付
本报讯(记者赵世馨麦文耀通讯员莫掬岚)4月17日上午8时,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健位于保亭南茂农场一区卫连队槟榔园内物品(包括饲养的动物)进行强制清场,历时2小时,顺利将槟榔园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见证此次强制执行活动。
200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吴某国与原国营南茂农场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南茂农场将其位于一区卫连队的18.5亩土地发包给其作为自营经济地。申请执行人吴某国与被执行人吴某健是同胞兄弟关系。当时被执行人吴某健经济条件困难,在母亲的要求下,吴某国同意吴某健代为管理该地。
保亭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吴某健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退出位于南茂农场一区卫连队的土地,且将涉案土地交归申请执行人吴某国。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吴某健修建了围墙等设施,应给予适当补偿,吴某国同意补偿被告20万元。后被执行人吴某健上诉至省一中院,省一中院维持原判。
因吴某健未履行判决内容,拒不搬出涉案槟榔园,吴某国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到吴某健家中做工作,其始终以索要高额的赔偿为由拒不搬离。为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开展,吴某健还将80多岁的老母亲接至涉案的槟榔园内居住。考虑到老人刚做完手术,又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母亲,如强制驱逐,存在一定的风险,执行法官故暂停执行工作。
近期根据调查,在赔偿20万元后,吴某健母亲已经搬离槟榔园,执行法官在多次劝说无果后,决定于4月17日开始强制执行。执行当天,保亭法院寻求公安机关支持,联合南茂派出所及村委会干部,共计20余名干警到现场对被执行人在涉案土地上的物品予以清除。最终,历时2小时强制清场,执行法官将槟榔园交付给吴某国占有使用,该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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