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时清场4.11亩涉案土地 保亭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案,顺利将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
原告黄某清与被告黄某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黄某清于2009年11月2日经保亭县政府颁发林权证,取得包含4.11亩涉案土地在内的土地70年使用权。黄某清起诉要求黄某英排除妨害,黄某英以其于1997年8月与新政镇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为依据进行辩解,说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请求法院驳回黄某清的诉求。保亭法院认为黄某清拥有保亭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人。遂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清除种植在涉案土地上的槟榔并归还侵占土地给原告黄某清,该判决于2019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英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黄某清于今年1月10日向保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黄某英跟黄某清系亲戚关系,承办法官出于双方当事人关系和睦考虑,对黄某英进行多次劝说,明析法理。最终,黄某英同意放弃涉案土地上槟榔的管理收益所有权,槟榔交由黄某清处置,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5月12日,保亭法院依法对涉案土地进行强制清场,并将涉案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清使用,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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