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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法院查封的95台电脑卖了保亭法院: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缓刑

海南特区报 2018-10-20 09:35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2016年1月7日,海南励诚科技公司因与保亭保城铭成网咖(简称“铭成网咖”)、投资人吕某明及冯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铭成网咖向海南励诚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8万余元,吕某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铭成网咖不服一审判决,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中,省一中院查封了铭成网咖价值28万余元的95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2016年6月14日,省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铭成网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励诚科技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当日公告送达吕某明。2016年9月28日,海南励诚科技公司向保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2016年10月底,吕某明将铭成网咖被查封的95台电脑以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某涛,熊某涛又将该批电脑转让给姚某军。2016年11月11日,保亭县公安局在海口坡博市场附近姚某军的仓库内查扣该批电脑,并交保亭县人民法院处理。2016年11月22日,吕某明将海南励诚科技公司的欠款结清,取得对方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保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明在财产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明主动投案,并已将海南励诚科技公司的欠款结清,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吕某明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履行,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始终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还擅自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变卖给他人,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使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严惩犯罪行为,让申请执行人“安心”,也给社会公众以“信心”,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态度,给众多被执行人以震慑,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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