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胶工擅自在橡胶林套种农作物 保亭法院强制清除1915株青苗,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
原告中某公司经农垦内部划拨取得了位于三道农场七队、十队、十一队、十九队、什根队在内的面积233.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0年9月2日,由保亭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依法取得包括该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告董某越、黄某兰是农场职工,按“胶工护林保胶工作责任书”约定负责管理、开割其责任范围内的橡胶,按期向农场上缴农场下达的胶水任务,任务完成后,由农场发放工资。被告只是该涉案土地上农场橡胶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胶园内套种大面积农作物,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权益,构成侵权。保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董某越、黄某兰立即停止侵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除种植位于三道农场某区第16、17、18号树位中的槟榔、椰子、香蕉、菠萝蜜等农作物共计1915株青苗,恢复土地原状。
由于被告董某越、黄某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今年7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作了释明工作后,被执行人仍表示不服从判决。为保证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亭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张贴清除公告,告知被执行人。
执行当天,保亭法院联合县综合执法局、三道农场西河派出所对被执行人种植位于保亭县三道农场某区第16、17、18号树位中的槟榔、椰子、香蕉、菠萝蜜等农作物进行强制清除,涉案土地面积60亩。此次执行历时2小时清场完毕,恢复土地原状。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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