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追打他人致重伤 保亭李某郭等恶势力犯罪团伙8人一审获刑
4月17日下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郭、潘某茂等11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某、潘某茂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茂、董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郭等5人一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郭等7人追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惯、李某郭、陈某阳、杨某冲、裴某豪、潘某茂、董某除了该案认定的3起犯罪事实外,还有其他多起违法犯罪事实。
保亭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惯、李某郭、陈某阳、裴某豪、谭某超、杨某冲、潘某茂、董某8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依法严惩。判处被告人李某郭等8人有期徒刑4年至2年不等刑期;其余4人没有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执行。
被告人均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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