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占用他人林地埋葬亡妻成被告 经昌江法院调解,老人同意将坟墓迁走并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元
□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
通讯员林小映
本报讯9月6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宗恢复原状纠纷案,被告冯某林同意迁移出埋葬在原告陈某秀林地上的坟墓,并一次性补偿陈某秀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陈某秀(69岁)和被告冯某林(76岁)均是昌江乌烈镇某村委会人。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陈某秀一家就在村里的涉案土地上耕种至今。2008年7月15日,陈某秀取得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2007年,冯某林带领其家人强行将涉案林地里的小叶桉树全部拔除。2009年清明节前,冯某林又组织其家人将该地块周围的围墙全部拆除。2018年7月7日,冯某林未经陈某秀同意,以该土地是其祖宗地为由,擅自将其死去的妻子埋入该地块。
陈某秀认为,冯某林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根据其持有《林权证》,将冯某林诉至昌江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自行迁移埋葬在自家林地里的坟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11.14元。
为顺利化解双方的矛盾,9月6日,昌江法院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冯某林定于2022年4月5日前迁移出埋葬在原告陈某秀林地上的坟墓,并于9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陈某秀经济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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