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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7”字塑料卡片开锁男子多次入户偷东西一人望风和接应,一人实施盗窃,涉及金额8万余元,双双获刑

海南特区报 2018-10-12 08:45

本报讯用“7”字形塑料卡片开锁,一人望风一人实施盗窃。两名男子使用同样的作案方式,接连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8万余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名男子盗窃作案三起后被警方抓获。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主犯周某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从犯周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记者刘柯娜

使用塑料卡片开锁,多次入户盗窃

小学文化程度的儋州男子周某明,在被警方抓获前在三亚市一社区做装修工。2017年5月25日19时许,周某明驾驶一辆轿车载着周某升到三亚某小区行窃,并由周某明负责在小区停车位内停车接应和望风。周某升持作案工具“7”字型塑料卡片开锁进入小区某栋2单元502房,盗走了被害人王某的一部iPhone7手机(经鉴定,价值6871元)和一部卡西欧牌相机(经鉴定,价值6119元)。周某升盗窃得手后电话联系周某明驾车接应其逃离现场。次日,两人驾车到海口市海垦天桥附近销赃。

2017年6月4日,周某升和周某明从儋州市驾驶一辆东风日产轿车到三亚市行窃。两人驾车驶至金鸡岭路一栋大厦时,周某升让周某明在楼下停车位停车接应和望风,自己则持作案工具“7”字型塑料卡片开锁进入大厦1104房,盗走被害人李某的一部佳能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1719元)、一台苹果电脑(经鉴定,价值4821元)和一台iPad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570元)。盗窃得手后,周某明驾车接应周某升逃离现场。

2017年6月6日19时许,周某升和周某明再次在三亚市一小区伺机行窃。两人驾车驶至该小区行窃未果,便驾车跟随通行车辆混入三亚市另一处小区继续行窃。周某明依旧负责在停车位停车接应和望风。周某升则持作案工具“7”字型塑料卡片开锁进入该小区某栋2单元304房,盗走被害人张某、王某2两部佳能5D3相机(经鉴定,价值22135元)、五个佳能相机镜头(经鉴定,价值40729元)和两部手机(无法估价)。周某升盗窃得手后,在周某明的接应下迅速逃离案发现场。后两人驾车到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禄镇将此次和前次盗窃的物品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绰号为“二老板”的男子(另案处理)。

2017年6月19日16时许,民警在三亚市将正在驾车的被告人周某明和周某升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开锁卡片4张和一辆作案车辆以及人民币、外币若干。

涉案金额8.2万余元,两人双双获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某升、周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周某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升、周某明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升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周某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周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周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明及原审被告人周某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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