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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调查,辱骂抓伤执行公务民警 昌江3人暴力袭警获刑

法制时报 2020-04-16 07:32

本报讯(记者郝文磊通讯员林小映)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刘某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明、刘某菜在昌江县霸王岭某夜宵店处争吵,霸王岭林区派出所民警符某带领协警林某出警到现场处警。当民警准备将刘某明二人带回所里接受调查时,刘某明等人拒不配合,并辱骂、推搡民警符某。经口头警告无果后,民警对二人强制传唤,在带离刘某菜时,刘某明、刘某分别采取撕扯、推打、绊摔等暴力方式进行阻止。民警第二次强制传唤带离刘某菜时,刘某明二人抓住符某的手臂、脖子及衣领。民警第三次强制传唤控制住刘某菜时,刘某菜为挣脱逃跑,挥拳击打抓挠符某脸部。刘某菜等三人的行为导致民警符某膝盖及手腕处擦伤、脖子瘀伤、左脸红肿、右脸两处被抓伤。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13日、18日,被告人刘某菜等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庭前,被告人刘某等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等三人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指控的罪名和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明等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明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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