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购房款占为己有 昌江印刷厂原负责人符某光涉嫌贪污、受贿罪案开审
本报讯昨日上午,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昌江县印刷厂原负责人符某光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
见习记者吴佳穗通讯员林小映
公诉机关起诉称,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符某光利用担任昌江县印刷厂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和索取林某(已起诉)、钟某等14人财物合计29.76903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1月和10月,被告人符某光代表县印刷厂分别和林某、容某签订危房改造合同书,约定由林某和容某分别负责县印刷厂危房改造项目。2014年2月,经县发改委批复县印刷厂的立项申请,同意其以群众自筹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建设。
2014年下半年,在符某光的支持下,林某和容某分别在县印刷厂两处地块各修建一栋楼房。符某光作为县印刷厂的负责人,具有负责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职责。其间,符某光没有设立对公账户,也不按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其在收取李某、陈某等9人购房首付款合计51万元后未将钱款存入专项账户,也没有交予承建方,而是占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整个庭审持续了2个多小时,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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