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伪造9家单位印章 3名男子分别获刑
□通讯员林小映见习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并作出宣判,被告人蔡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蔡某先后根据邝某、占某、周某、翁某、占某茜等人的要求,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每枚印章25元的价格,先后为他人刻制了“海南省某森林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某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等7家公司的印章。
此外,蔡某为了获利,还擅自根据陈某、郑某的要求分别刻制了“南京某医院”“浙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印章。该两枚印章刻制好后,陈某、郑某均未领取使用。
昌江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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