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惯偷“三进宫”仍不知悔改 刑释后入室盗窃被从重处罚
本报讯(记者郝文磊通讯员林小映)80后男子吴某因盗窃曾经“三进宫”,但其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入室盗窃他人钱财8500元,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省二中院近日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28日13时许,吴某从东方市新龙镇家中驾驶摩托车到昌江县叉河镇寻找盗窃目标。吴某经过叉河镇某村被害人何某的住宅时,发现大门没有锁,推开门进入院子,除了厨房门没有锁之外,其他房门都锁着。吴某进入厨房,看到门后挂着一串钥匙,随后拿钥匙开门进入卧室。吴某在卧室衣柜里搜到一个红色女式斜挎包,斜挎包里有很多捆百元现金,吴某将现金全部放到裤袋里。盗窃得手后,吴某准备离开时,被何某的儿子符某发现,吴某立即往院子北侧围墙翻墙逃跑。案发后,据警方调查,吴某盗窃现金共8500元。
3月12日,吴某在东方市八所镇被昌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吴某处扣押在案现金4863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各种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省二中院近日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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