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停电动车抢劫李某等3人分别被昌江法院判刑
本报讯(记者郝文磊麦文耀通讯员刘香徐金波)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抢劫案,3名被告人李某、符某、刘某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刑期。
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符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未成年)、刘某从昌江县城返回水头新村,途中遇有受害人驾驶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行驶在前方,符某等人威胁受害人要求其停车,受害人不予理睬驾车驶离,符某便加大油门超过并将受害人逼停。3人殴打受害人逼迫其交出随身财物。见受害人身上确实没有财物,3被告人便劫取受害人电动车。之后,3被告人在电动车内发现受害人的一部手机,3人将电动车销赃,得款用于花销,手机由符某持有。
受害人报案后,侦查人员通过缜密侦查,找到并依法扣押了被抢的电动车,随即发还受害人。2017年10月3人陆续被公安民警抓获。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符某、李某结伙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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