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童溺亡 父母告三方索赔 法院二审判决:原告主张由昌江水务局、某村委会及曾在河道抽砂的符某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报讯舅舅小陈带着外甥伟伟(化名)去河道玩水,外甥不幸溺亡。为此,孩子父母林强、刘华将该河道所在的村委会、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以及曾在河道抽砂的符某告上法庭。去年9月,海南二中院依法审理该案,驳回林强、刘华的诉讼请求。
男童玩水溺亡
2018年3月4日13时许,小陈带着其11岁的外甥伟伟到冯某乙家玩,不久,小陈、伟伟、冯某乙、冯某丙便到某村河道抓鱼抓虾、游泳。14时许,在游泳过程中伟伟不幸溺水身亡。经查明,昌江县水务局系该河道的监管部门,该局在河道周边设有警示牌;河道距离某村约1公里左右,某村委会系属地管理单位;符某曾于2017年8月在案发地点附近抽砂,后被相关部门制止;昌江县水务局2017年底对该河道进行清理,并用以高填低的方式填平了河道内的砂堆砂坑。
法院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伟伟已年满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在河边游泳的危险性应已具备一定的注意、辨识能力,应远离深水危险区域;伟伟的父母林强与刘华作为监护人,对伟伟有教育其远离水深危险地方的义务。但伟伟未提防其危险性,林强与刘华未对伟伟尽到教育、管护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故伟伟及林强、刘华均有一定过错。
事故发生的河道属自然河道,昌江县水务局对此具有监管职责,在河道周边设置了警示牌,已尽到提醒义务,并于2017年底进行了河道清理工作,避免出现砂坑,故该溺亡事件与昌江县水务局的河道整治无因果关系,昌江县水务局不应承担责任。
符某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涉案地点附近抽砂,被昌江县水务局制止,且无证据证明其抽砂地点就是男童溺亡地点,故符某的抽砂行为与伟伟溺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村委会虽是该河道的属地管理者,但男童溺亡属意外事件,也不应对其进行法律上苛责。综上,昌江县水务局、村委会、符某对本案事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伟伟是由舅舅小陈带出来玩的,其舅舅负有看管、保护的义务,小陈的行为与该意外事件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对该意外事件承担全部责任。现林强与刘华不要求小陈承担赔偿责任,而追究昌江县水务局、某村委会、符某的责任,故不予支持,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林强、刘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小陈、冯某乙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伟伟一起去抓虾、游泳,小陈、冯某乙应尽到看管、保护的义务,且河道水深这一事实作为常年生活在此地的居民应当知晓,何况在河道周边还有警示牌提醒,更应当慎之又慎。故伟伟在缺乏充分监护和保护的情况下进入河里游泳溺亡,林强、刘华主张由昌江县水务局、某村委会、符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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