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审理的2宗典型案例 告别城乡差异化赔偿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3月3日,省高院发布海南省法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审理的2宗典型案例。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
户籍等因素
案情概要:2018年12月26日21时25分,被告符某龙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十月田方向沿石昌线往石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昌线(石碌-昌化)13KM+500M(太坡立交桥海口入口)路段时,适时遇有原告林某现和刘某要。由于符某龙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碰撞到林某现及刘某要,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符某龙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现和刘某要无责任。林某现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55天,医疗费共74467.74元。林某现的户籍为农业户口,属农村居民。
裁判结果:昌江法院经审理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林某现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符某龙赔偿林某现各项损失18905.1元。
典型意义: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施行前,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异化而导致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一直是社会热切探讨的问题。因为受害人户籍身份的不同,出现城乡差异化赔偿的问题,赔偿金额的差距有时可达2至3倍,民众反映强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明确审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对城乡居民的赔偿实行统一标准,不仅可以解决“同命不同价”这一法律问题,也体现平等保护原则,也彰显司法公平和正义,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计算赔偿金
案情概要:2019年3月3日22时22分许,柯某汉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有李某奋)沿洋浦博洋路由东向西左转弯进滨海大道过程中,与曾某光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滨海大道由南向北直行至该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柯某汉、李某奋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洋浦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柯某汉承担主要责任;曾某光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奋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奋被送至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救治,住院24天,花费住院治疗费用100159.37元。
裁判结果:洋浦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向原告李某奋支付赔偿款120064.17元。
典型意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实施之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感受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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