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男友为她花50多万元,分手后昌江一女子拒还钱被起诉 银行转账40万元被判返还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小韵是昌江黎族自治县人,2016年她处了一个湖南的男朋友张强,本来两个人相处得挺不错,对方也对小韵非常好,可是后来两个人还是没能走到一起。小韵和对方一共相处了3年多,而在这3年多里,对方一共在小韵身上花了50多万元,让小韵没有想到的是,男朋友在和她分手之后,竟然把她给告上法庭,让她把这50多万元还回去。法院一审判决小韵归还恋爱期间的40万元借款,小韵不服提起上诉后。近日,省二中院驳回小韵的上诉。
恋爱时男方为她花50多万
2016年年初,小韵和张强确定关系交往。交往期间,张强时常在一些节日转账及发微信红包给小韵,其中包含2018年2月14日的520元、2018年2月17日的1314元、2018年3月8日的380元、2018年5月20日的520元、2018年6月1日的610元等等,共计金额57753元。2018年9月28日,张强还通过银行转账向小韵转账40万元。最初他们都沉浸在爱的甜蜜中,但随着时间一长,彼此了解更深,双方在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缺点也暴露得越来越多,经常吵吵闹闹。2019年9月,双方关系恶化,之后分手。张强把小韵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她543873元借款,利息以4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
庭审中,张强解释,交往期间,小韵提出家里建房需要装修及添置家具,自己借40万元给对方。但小韵一再辩称,作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是张强赠与给自己的钱。
另查明,张强在恋爱期间其还为小韵购买金银首饰价值4万元、手表一块价值6120元及手镯4万元,共计消费支出86120元。除了手表小韵承认是赠与给自己的外,对其他的金银首饰、手镯不认可。
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基于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双方交往中的一些小额款项确实难以被认定为借款,但认为全部款项都是张强对小韵的主动赠与,也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张强提交的40万元银行转账记录,体现了张强借钱给小韵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男女朋友相处期间,有金钱往来不写借条或者收条亦符合常理。但小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张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张强对借款过程及未出具借条原因作了合理解释。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一次性赠与40万元大额款项并不符合常理。因此,张强要求小韵偿还40万元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对于张强还主张为小韵购买金银首饰、手表、手镯等物品及发微信红包,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在恋爱期间并处于同居的状态,且张强在该期间从事烟花炮竹的批发与销售业务,具有良好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张强为小韵购买手表等物品以及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行为应属于恋爱期间恋人之间正常的赠与以及金钱给付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法院判决,小韵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
宣判后,小韵不服提起上诉称,男女朋友之间在长期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张强向小韵转账40万元时系男女朋友关系,但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不代表双方之间必然不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小韵应当对其主张该40万元属于赠与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小韵并未举证证明张强转账给其40万元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仅以双方当时系男女朋友的关系主张该笔40万元转账为赠与显属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其主张的赠与不能成立的后果,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该笔40万元转账为赠与并无不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恋人经济交往
注意事项
对于恋人间经济交往,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建议,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应当出具书面借条;双方在恋爱期间不要购买高价值的财产,若一定要买,建议双方对形成的财产权利归宿进行明确约定;双方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但不得以借款或离婚为条件而约定债权债务,否则,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恋爱期间的消费不妨采用AA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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