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非法买卖猕猴分别被省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本报讯(记者陈敏通讯员罗凤灵刘欢)省二中院近日审结2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3名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例:3男子买卖猕猴获刑
2017年1月1日,儋州男子曾某在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看见一中年男子出售猴子(死体),以250元的价格买一只猴子。当日,曾某携带猴子乘车回家,将猴子内脏清理干净。当日15时许,曾某在那大镇某农贸市场以一斤300元的价格出售猴子肉,共计售出4两获利120元。随后,曾某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出售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省二中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20元。
2017年12月16日中午,昌江男子吉某在霸王岭下的一条河流水潭处捡拾一只猴子(死体)并带回家中。当日下午,同村男子张某在吉某家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购买猴子,藏放于冰柜内。同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查获猴子。经鉴定,查获的猴子系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今年1月,张某投案自首,吉某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省二中院均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同时依法追缴吉某的违法所得500元。
法官: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据省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起案件对3被告人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对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群众是一个警示。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因贪图小利、贪吃野味铤而走险,避免因“无知”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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