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2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他俩花钱买死猴子 双双获刑
本报讯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2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3名男子获刑。记者刘柯娜通讯员罗凤灵刘欢
2017年1月1日,年近七旬的儋州男子曾某在牙叉镇看见一名中年男子正在出售猴子(死体),上前问价后,以25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只猴子。
当日15时许,曾某在那大镇某农贸市场,以30元一两的价格当街出售猴肉,共计售出4两,获利120元。随后,曾某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猴子及秤、刀等出售工具。经鉴定,出售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000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20元。
2017年12月16日中午,55岁的昌江男子吉某在霸王岭的一条河流水潭处捡拾一只猴子(死体)并带回家中。当日下午,50岁的同村男子张某在吉某家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该猴子,并藏放于其妻弟家冰柜内。
同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将猴子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猴子系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8年1月10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某于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吉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各处罚金1000元,同时依法追缴吉某的违法所得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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