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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女性微信诈骗12万余元 澄迈一男子终审获刑5年处罚金3万

法制时报 2019-09-10 08:12

本报讯(记者肖瀚通讯员马润娇)澄迈男子刘某策利用微信诈骗多人共计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刘某策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省一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悉,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刘某策注册多个微信号,同时将这些微信的性别设置成女性,并且使用年轻女性照片作为微信头像。他通过打开手机微信功能“附近的人”,等有人添加自己后,便冒充女性与添加者聊天。双方熟悉以后,刘某策开始编造自己或者家人生病、病故等借口利用被害人的同情心实施诈骗。刘某策先后诈骗被害人方某11万余元、诈骗微信昵称“老黑”4676.07元、诈骗微信昵称“惜缘”266元,共计12万余元。部分钱款被他用于网络赌博。

2018年7月4日,澄迈县公安局民警在澄迈县金江镇一酒店内将刘某策抓获。经突审,刘某策供述实施同类微信诈骗的还有刘某金、刘某牡,并提供两人的个人信息及所在位置。同日2时许,民警在刘某策的协助下,在澄迈县瑞溪镇三多村刘某金的家中将刘某金抓获归案;同日3时许,民警在澄迈县金江镇华兴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将刘某牡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以家人或是自己生病需要住院治疗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策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策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策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一中院提出上诉。

省一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策诈骗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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