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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审理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首次采用7人大合议庭审案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判令澄迈某橡胶加工厂赔偿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36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33万余元

法制时报 2018-09-25 08:36

本报讯(记者陈敏王盛利通讯员宋研)9月21日,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澄迈某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海口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海口中院首次组成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邀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60余名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据了解,澄迈某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橡胶标胶、乳胶、胶片杂胶收购加工、销售等。自2005年起,该公司在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2016年8月17日,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6月,当地群众投诉该公司排放的生产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媒体曝光后,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再次展开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同时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对该公司违法排放的生产污水进行清运转移,对坑塘进行覆土回填、种植树苗等。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支出的应急处置费为36万余元。

2017年7月14日,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针对该公司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便恢复生产,并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围墙外8个无防渗漏措施坑塘内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依法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同时移交澄迈县公安局进一步查处。2017年8月9日,澄迈县公安局经调查核实,认定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事实客观存在,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兰行政拘留15日。

此后,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赔偿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36万余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33万余元,承担鉴定费26万余元等。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势及人民陪审员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提升司法公信力,海口中院对该案首次采用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大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邀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60余名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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