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害人家属发放2万司法救助金 澄迈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本报讯(记者王季通讯员梅艺馨)记者11月27日从澄迈县检察院获悉,该院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尝试多途径、多方式开展司法救助,以达到最大限度帮助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的目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着力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效。
2018年11月15日,曾某川驾驶一辆拖拉机由澄迈大拉沿海榆西线往福山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54公里加250米处,由于曾某川占道超前方一辆货车时,与赵某杰驾驶的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乘客杨某雄当场死亡。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川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雄无责任。澄迈县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曾某川涉嫌交通肇事案中,了解到被害人杨某雄死亡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遂主动向被害人杨某雄的儿子朱某武送达《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随后,朱某武向该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经澄迈县检察院审查核实:杨某雄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未得到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杨某雄的收入原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该院参照相关文件的救助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予朱某武人民币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澄迈检察院通过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彰显了检察担当,传递了检察温度,体现了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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