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信用卡 骗了61万 广东一90后小伙获刑十年六个月
本报讯广东90后小伙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51人共61.1万元。近日,海口中院依法二审审理该案,以被告人翁某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翁某伟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获取银行(信用社)客户的银行卡号、密码及余额等账户信息后,将客户账户信息克隆到空白磁卡,伪造客户的银行卡。2015年2月至4月,翁某伟陆续将多张伪造的银行卡、密码及存款余额信息交给林某禄、高某清(均已判刑)。林某禄、高某清持伪造的银行卡到各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并按20%-25%比例分得所取款额。
2015年2月21日,翁某伟伙同林某禄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广东省电白县的ATM机上,盗取李某柱在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2万元;2015年3月23日、3月25日,林某禄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广东省电白县、深圳市等地ATM机上骗取符某书等7人在海南省的农村信用社开设的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共计盗取7.5万元。
同时,林某禄还将伪造的银行卡交给杨某儒(已判刑)及林某喜、林某华等人取款,杨某儒、林某喜、林某华等人取款后按10%比例分得所取款额。
案发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王立香、陈亚胜、王焕熙、陈锐、吴开波、陈登乾等6名储户垫付了全部被骗款项15.8万元;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梁某芝等35名储户垫付了全部被骗款项33.3万元;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黄某珍等10名储户垫付了全部被骗款项10万元。
琼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翁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611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刑罚处罚。据此,该院依法审理该案。以被告人翁某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翁某伟退赔海口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共计46200元。
被告人翁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见习记者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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