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医药公司代表12.5万元澄迈人民医院原副院长退赃免刑罚
南国都市报10月18日讯(记者何慧蓉)采购药品、支付药款等都需要她签名,因此医药公司代表都很识趣地“打点”她,澄迈县人民医院原副院长邱某共收受12.5万元好处费。
邱某,女,现年55岁,大学文化,2007年10月邱某开始担任澄迈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邱某案发后交代,她从2012年4月开始负责内科系统、重症科和安全生产等工作,随后也分管药剂科工作,药品采购计划需要她签名同意,而且款项拨付上,药品发票需要她签字后财务科才会支付药款。基于这些理由,医药代表都想跟邱某搞好关系。苏某是某医药公司区域经理,为了公司能继续向医院供药,以及公司推荐新药时邱某不提出反对意见,并能及时在发票上签名,方便拿到货款,苏某分8次送给邱某4.51万元。
经查,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邱某在担任澄迈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李某、苏某、邱某、余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1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7年8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邱某到案接受调查。期间,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随后退还全部赃款。
澄迈法院认为,邱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款1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该院判处邱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邱某退出的赃款1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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