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 澄迈一橡胶加工厂被判赔9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王盛利陈敏曹飏通讯员梁海英)10月26日下午,省检一分院起诉的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令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给付环境侵权各项赔款976215.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橡胶标胶、乳胶、胶片杂胶收购加工、销售等。自2005年起,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2016年8月17日,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6月,当地群众投诉,称该公司排放的生产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媒体曝光后,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再次展开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同时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组织当地力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该公司违法排放的生产污水进行了清运转移,对坑塘进行覆土回填、种植树苗等整治修复工作,并由澄迈县环境监测站进行了应急监测。经鉴定评估,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支出的应急处置费用为36.3395万元。
2017年7月14日,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针对该公司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便恢复生产,并将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区东侧围墙外的8个无防渗漏措施坑塘内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排放生产污水;并处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同时,该局将该案移交澄迈县公安局查处。
2017年8月9日,澄迈县公安局经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兰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省检一分院以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违法排放污水支出的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36.339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3.7316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26.8万元、专家意见咨询费7504.15元。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在其成立前后,虽就橡胶加工项目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并未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将橡胶加工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径直排放,属违法排污行为。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环评要求,违法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的排污行为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赔偿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专家意见咨询费合计976215.15元。
据了解,该案是海南省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和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省检一分院副检察长刘海平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强烈呼声,为橡胶加工领域违法排污行为的侵权责任司法追究开了先例,为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治理新格局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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