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游泳溺水 7分钟才被发现泳池管理方被判承担40%责任,赔偿10万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18日讯(记者陈栋)82岁的李伟(化名)在泳池了挣扎了一会儿,在浅水区慢慢不动了,7分钟后老人被发现救上岸,但很遗憾,老人还是走了。近日,该案二审判决书宣判,泳池管理方被判承担40%责任。
2018年4月1日15时15分许,李伟持别人的业主卡到澄迈县老城镇一小区的游泳池游泳。该小区由海南凯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某公司)开发,而小区游泳池由澄迈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喜某公司)管理。
李伟进入游泳池之前在温泉池泡温泉。15时20分,李伟进入泳池,从浅水区往深水区方向游泳。2分钟后,李伟调头朝浅水区方向往回游时出现挣扎动作。
15时23分20秒许,李伟在浅水区静止不动。7分钟后,李伟被岸边休息人员发现,人们将他抬至岸边施救。此时,泳池门卫从岗亭跑来参与急救,随即呼叫120。15时45分许,李伟被喜某公司工作人员抬出游泳池,由澄迈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急救。16点20分,李伟被送至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第二天5时35分,李伟被宣布临床死亡。
医院《死亡记录》记载:“17:00,经抢救后患者恢复自主心率,无自主呼吸……5:30,患者再次心率减慢,家属拒绝积极抢救等治疗……死亡原因:多器官功能衰竭。”
事后,李伟家属将泳池管理方喜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并要求凯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喜某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李伟持卡进入泳池时,喜某公司泳池管理人员并未阻止,他进入泳池后喜某公司应对其具有保护人身安全的责任。从查明案情可知,事发时喜某公司无专业救生人员在游泳池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导致李伟在水中浸泡长达7分钟。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喜某公司承担60%的过错赔偿责任。李伟家属无法证明凯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涉案游泳池在设计或建造方面存在缺陷,故对于凯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经计算,李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46530.72元。扣除喜某公司已支付的744.58元,一审法院判令喜某公司赔偿李伟家属147173.85元。
一审宣判后,喜某公司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认为,喜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李伟系80多岁的老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体能所能够承受的运动量作出合理规划和调整,以有效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其明知自身患有帕金森、哮喘、高血脂、高血糖病史,且近期来活动后及夜间均哮喘加重,其进行游泳活动,没有家人陪同,未注意自身安全,且在泡了温泉后立即又到冷水区游泳,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伟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已恢复自主心率,患者拒绝进行心肺复苏术。因此,李伟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也有因放弃治疗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因素在内。
据此,海南一中院酌定喜某公司承担40%的责任,李伟自行承担60%的责任。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共计206530.72元,喜某公司承担40%即82612.29元。此外,喜某公司还应承担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喜某公司应赔偿李伟家人共10261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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