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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一居民买81张优惠机票,旅行社员工收钱后没出票不退款 旅行社被判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法制时报 2021-01-20 08:23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得知通过旅行社购买机票有优惠,澄迈居民张宏(化名)花数万元预定81张,但他万万没想到付钱后被坑了,直至出行时都拿不到机票,多半购票款要不回来。为此,张宏将旅行社总公司、分公司以及营业部员工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营业部员工退还购票款67397元,旅行社总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旅行社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居民花数万元购买机票被坑

2019年,张宏经人介绍得知,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澄迈县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购买机票有优惠。11月9日,张宏向营业部办公室的刘希(化名)购买机票。在获得优惠的购票价格后,张宏陆陆续续向刘希预定出行日期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2月6日期间的机票共81张,票价共计75810元。可张宏万万没想到,直至出行时,刘希未向其交付预定的机票。2020年1月23日,刘希向其转账归还8413元,剩余67397元购票款未再清偿。无奈下,张宏将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部、刘希告上法庭。

张宏认为,营业部、刘希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其交付机票,且拒不返还购票款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营业部的总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另查明,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成立,营业部系该公司的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成立,2020年1月1日举办开业庆典,但尚未办理旅游备案经营许可证和公章等相关手续,于2020年5月12日已注销。

2020年1月22日,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登报公告声明营业部未办完政府相关许可经营手续,未正式开业,其未经公安机关备案财务章所办理事宜,本公司不予认可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法院

旅行社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一审庭审时,营业部、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刘希并非公司及营业部员工,公司及营业部也未授权刘希从事业务,购票款为刘希个人收取,未进入公司及营业部账户,本案纠纷系张宏与刘希的个人经济纠纷,与公司及营业部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张宏向刘希订购机票,由张宏预先将购票款转账至刘希,再由刘希负责出票,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刘希应当返还67397元的购票款。

关于营业部与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就刘希所要返还的67397元购票款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营业部虽已注销,但其曾于2020年1月1日在其办公场所举办庆典,刘希在其办公场所的内部也挂有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招牌。营业部、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虽辩称刘希非公司员工,也未授权其办理业务,但营业部仍将装修筹备开业等事宜交给刘希负责,对外广告招牌也载有刘希的手机号码的行为,足以让客户相信刘希代表营业部具备办理购票能力,故认定,2020年1月1日后刘希是以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澄迈县营业部的名义对外办理业务。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营业部在发现刘希的行为后,仅进行登报声明,并未举证证明公司内部起到了有效监管,内部管理存在一定疏漏,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部对刘希返还67397元的购票款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刘希以营业部的名义对外承接购票业务,现营业部已注销,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因此营业部对外产生的债务,应由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海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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