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超标电动车与报废摩托车碰撞致1人死亡 电动车司机获刑赔偿65万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王巍王季实习生符语洪
电动车以驾驶方便和体量轻巧受到广大市民的喜爱,但其任性的“闯”与肆意的“冲”令人胆战心惊,有些甚至还存在违规驾驶、骑着报废车辆上路等情况,这些违法行为让以身试法者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在2020年1月,澄迈县一男子杜某某驾驶一辆超标两轮电动车与王某甲所驾驶的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惨剧的酿成,再度敲响了警钟。
案情:两车碰撞致1人死亡
2020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一辆超标两轮电动车从位于澄迈县中兴镇某村路段左转弯准备沿着中昆线由昆仑往中兴方向行驶。此时,遇有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沿着中昆线由中兴往昆仑方向行驶。由于杜某某驾车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左转弯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及王某甲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杜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判刑1年并赔偿65万元
2020年10月15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左转弯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共计赔偿人民币651307元给被害人。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超标电动车往往存在车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外观尺寸等超过国标的问题,上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侵权人将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安全出行,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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