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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赃款冲抵罚金判决错误 省检一分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法制时报 2018-11-16 09:03

本报讯(通讯员闫宇辉)由省检一分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赃款冲抵罚金错误的抗诉意见,案件获得改判,判决没收赃款9.69万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6月开始,通过快递方式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加价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被告人林某某再以市场价格销售给他人。自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案发,两人交易数额共计为13万余元。2017年3月,澄迈县烟草专卖局与澄迈县公安局联合执法,在老城镇全峰快递处扣押到芙蓉王牌卷烟200条,当场抓获前来提货的被告人江某某。民警在江某某住处查获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芙蓉王等品牌卷烟800条。随后,警方抓获林某某,查获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中华等品牌卷烟183.4条。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林某某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江某某赃款6900元、林某某赃款9万元,冲抵罚金,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省检一分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其他涉案款物的处理,以及认定从二被告人处扣押的9.69万元属于赃款均正确,但以赃款冲抵罚金错误,属于裁判对涉案款物处理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

今年4月,省检一分院依法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了该院抗诉意见,该案经二审开庭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10月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对二被告人判处罚金2万元的同时,将涉及赃款判项改判为扣押在案的江某某赃款6900元、林某某赃款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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