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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延时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法制时报 2019-04-15 07:49

澄迈吴先生问: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实行计件制,超额另行给予奖励。春节期间,我为了能多些假期时间,又不影响生产,主动每天延长上班时间。对此,公司表示加班是我出于自身需要,非公司要求,因没有增加月生产总量,故不构成加班,不得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公司说法合理吗?

答复:公司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依法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对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据你所述,你主动延长上班时间,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的当月任务数,增加春节假期,主观上并非为了公司利益,既没有额外增加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效益。同时加班非公司意愿,不属于公司安排或延长工作时间,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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