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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组织作业致2人死亡 澄迈一公司科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法制时报 2019-05-27 07:41

本报讯(记者王季)记者5月24日从澄迈县检察院获悉,澄迈县某设备公司维修科科长王某某因组织他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2人死亡事故,最终由该公司赔偿2名被害人家属各135.5万元,王某某被判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8年7月31日,澄迈县某设备公司维修科科长王某某在未提供标准防护用具和应急装备情况下,口头组织安排该公司维修科的工程师吴某某对该公司厂区制氢站内的2号氢储罐(有限空间)进行打磨除锈清洁作业,并安排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实习生郑某某负责在氢储罐外进行监护,结果导致吴某某在氢储罐内因缺氧窒息晕倒,郑某某为救吴某某也晕倒于氢储罐内,最终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组织他人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2人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月14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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