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与前夫同居照顾孩子并出资买宅基地两年后前夫女友将她赶出门状告前夫要求返还购买宅基地款5万元,最终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赵蕾和梁水结婚8年后协议离婚。离婚后,赵蕾与前夫同居。离婚一年后,两人以非夫妻名义购买了15万元的宅基地,赵蕾出了近5万元。在随后同居的两年中,因为梁水的女友“看不惯”赵蕾,将她赶走。赵蕾觉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遂将梁水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买宅基地款5万元。记者吴兴
离婚后与前夫同居,照顾孩子并出资购买宅基地
2004年,海口女子赵蕾和澄迈男子梁水登记结婚。婚后,赵蕾生了两个孩子,和丈夫一同经营了一家农资店。这种祥和的夫妻生活仅维持了8年。2012年,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缝,婚姻走到了尽头。
虽然离了婚,在法律上两人已不是夫妻,但赵蕾不时返回农资店和前夫梁水一起同居生活及照顾两个孩子。2013年9月11日,赵蕾和梁水两人花费15万元向第三人张某某、曾某某购买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15万元对于赵蕾和梁水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2013年,赵蕾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了49900元现金交给梁水,梁水的亲戚拿出8万元。另外两万元是梁水用现金支付的,结清了15万元。在向第三方转账时,赵蕾没有直接出面参与,都是由梁水负责经办。
2015年5月23日,梁水的女朋友要求赵蕾离开,赵蕾就离开农资店前往海口找工作独立生活,双方不再生活在一起。
赵蕾认为,她在同梁水同居时的财产未曾分割及农资店收益也未曾分割。此后赵蕾多次找梁水交涉,但对方拒绝付款。赵蕾于是将梁水告到法院。
被前夫女友赶出门,状告前夫要求返还5万元
澄迈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赵蕾从自己的银行存款中取出49900元交给被告梁水以便支付宅基地出让款,余下款项由被告梁水补充付完,综合考虑民间的交易习惯,予以认定属实。澄迈法院认为,在分割宅基地无法进行的情形下,为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从债务角度去解决久拖未决纠纷是可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原告与被告未曾复婚,不属夫妻关系。两人仅有口头合同,购地时双方未曾约定各自承担多少购地款,该土地权益无法分割。故判决由被告梁水付清49900元债款给原告赵蕾,并且原告赵蕾不得再就《宅基地转让合同》主张物权权利。该物权权利的进一步完善或者以后办证事项属于被告个人处理权限。
澄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限令被告梁水将49900元返还给原告赵蕾。一审宣判后,梁水上诉至海南一中院。海南一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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