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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盖有公司印章,借款是否由公司偿还?

法制时报 2019-06-14 07:44

澄迈邓先生问:罗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年9月,罗某以公司名义向卢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盖有某公司印章,后经鉴定该印章与某公司所持有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当日卢某将钱汇入罗某的个人账户。罗某借款后3个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请问罗某出具的借条债务应由谁来还?

答复:该笔债务应由某公司偿还。《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罗某在其出具的借条上盖有公司的印章,虽经鉴定不是公司的现有印章,但由于其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是公司所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乃法人内部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者虽然卢某将款项汇入罗某指定的账户,但由于罗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视为公司的行为。因此该笔借款应由公司向卢某还款,公司还款后可向罗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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