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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详析执行不能主要情形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执行

法制时报 2018-09-27 22:33

□本报记者陈敏王盛利通讯员崔善红

9月26日,省高院发布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生动诠释导致执行不能的主要情形。

案例1

获刑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基本案情:1997年5月19日,翁某丈夫在三亚市东方夏威夷大酒店被害。2006年12月,省高院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缓;任某、陈某各赔偿翁某18万余元,被抢劫24.5万元追缴退还。在原执行程序中,法院已调查,任某已执行死刑,没有遗产可供执行;陈某在服刑,法院调查其原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居委会出具证明陈某无财产。

翁某反复信访后,三亚中院恢复本案执行,再次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发函到陈某原籍调查,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到监狱提审陈某,陈某告知没有经济收入。

今年5月8日,三亚中院传申请执行人翁某到庭,向翁某通报对被执行人“四查”情况,并进行法律释明,准备启动对翁某司法救助程序,但翁某认为还有犯罪嫌疑人没有抓捕归案,拒绝法院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中,被执行人任某被执行死刑,陈某正在服刑,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均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案例2

被执行人公司倒闭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某某电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判决3被告偿还张某某借款223万余元及利息。

该案经山东省临邑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因查找到被执行人长期在三亚生活,便将此案委托三亚城郊法院立案执行。三亚市城郊法院立案后,依法对3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法院通过系统对李某某及高某某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后,发现二人名下没有房屋和车辆可供处置,只有微信余额里有1万余元,系二人的日常生活费用,之前经营的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倒闭。二人目前在三亚以卖菜维生,租住当地居民房屋,收入也只够日常花销,名下虽有一套农村宅基地和五亩承包地,但均不属于可以处置的资产。城郊法院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二人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还是未履行义务。经过核查,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城郊法院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其他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城郊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该案的执行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在分别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三亚城郊法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后以终本方式结案。该案中被执行人经营的电器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以卖菜维持生计,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属于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就可以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是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不以法院意志为转移的情形。

案例3

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基本案情:吕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因王某某未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吕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儋州法院依法采取调查、执行措施,先后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王某某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向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王某某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王某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每月有退休工资入账,法院两次扣划28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王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认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穷尽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形。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手段,最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4

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

基本案情:佛山市某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海口中院于今年1月向海口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海口中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查找到公司名下汽车5辆。海口中院已经对上述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或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未能查找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海口中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的林权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海口中院向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林权证的首封法院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协助执行函,请求该院协助将拍卖被执行人公司林权所得执行案款扣留、划转至海口中院执行案款账户,首封法院至今没有回复。海口中院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查找,该公司已经搬离原办公地址,目前无法查找。

今年6月19日,海口中院向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口中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找到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系轮候查封或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采取对被执行人法人限制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后,仍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案例5

七旬老人确无财产

基本案情:现年71岁的老林是文昌法院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的被执行人。2016年1月的某天,老林无证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在申请执行人太平洋保险海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途经铺文线碰撞同向步行的行人老张,造成老张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林负交通事故全责。老林与老张家属在文昌市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保险公司支付110000元的赔偿金,并有权向被执行人老林进行追偿。

而后,保险公司以老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非法驾驶车辆为由向法院起诉,向被老林进行追偿。文昌法院判决老林向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赔偿金110000元。判决生效后,老林未履行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文昌法院向老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多途径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不动产领域等的信息,实地走访调查老林居住的村委会,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老林主动到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表示自己已年迈无力,蜗居46平方米老瓦屋,每月的收入仅为230元养老金,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据此,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每月靠微薄的养老金维持生活,无可供执行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收入,属于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的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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