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未满,这块土地却被“一女二嫁” 地上种植的15.8亩芭蕉树遭“新”承包者铲移原承包方为儋州蓝洋农场一农户农场方土地管理部:农户多年未交土地承包金
承包期未满,这块土地却被“一女二嫁”地上种植的15.8亩芭蕉树遭“新”承包者铲移原承包方为儋州蓝洋农场一农户农场方土地管理部:农户多年未交土地承包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实习记者林万丽摄影报道)位于儋州境内的蓝洋农场一农户(农场老职工子弟)黄伟民最近很苦恼:自家承包的土地明明还有10多年的承包期限,却被农场方“一女二嫁”另发包给他人。屋漏偏遭雨,他在承包地上种植的15.8亩芭蕉树在没有任何赔偿情况之下,就被这另一个承包户给人为毁坏铲除。
在向本报诉说遭遇之时,黄伟民提出质疑:被毁的这15.8亩芭蕉树该由谁担责?
记者日前对此事采访时,农场方(即现今的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部相关人员称,黄伟民多年未上缴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管理部刘启佑部长表示将对此事作调查。
承包期未满,承包地却“嫁”他人
据黄伟民所述,他父亲黄玉良是在2003年与海南国营蓝洋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限从2003至2033年。不过2016年黄玉良去世之后,那片土地就一直是黄伟民在打理。今年7月初,蓝洋农场(即现今的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许亚武通过蓝洋农场20队长陈某口头告知黄伟民,农场已经把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并要求黄伟民清移地上的作物
“他仅是口头通知,未出示任何书面材料。”黄伟民说,7月13日,“新”承包者的父亲崔海彬带人将黄伟民种在地里的芭蕉树全部铲移,未付青苗赔偿费,并迅速在地里重新栽植了油柑、百香果等青苗。
对于毁树之事,黄伟民表示曾两度报警,但最终还是无济于事。记者通过蓝洋当地派出所,了解到黄伟民一方确实报了两次警。该派出所负责人林发先告诉记者,第一次出警时,崔海彬正打算要清移黄伟民种植的芭蕉林。初步了解双方对这块地有争议,林发先就要求双方先保持芭蕉林原状,暂不清移。第二次出警时,林发先和派出所的另一个警员沈小亮赶到现场。“许亚武说黄伟民的合同已经过期了。”林发先说,崔海彬现场还拿出了合同复印件,在当时的情况下,派出所只能在现场维持治安秩序,不能干涉芭蕉树的清移。
农户走上索赔维权之路
黄伟民说,被铲移的芭蕉树都已经结果成熟,可以拿到市场上买卖。崔海彬曾打算给他3000块钱作为补偿,不过他没有接受。
“按照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被铲移的芭蕉林按每亩地种植150棵芭蕉树,每棵树价值75元计算,总价值近18万元。”黄伟民说,被毁的芭蕉林是他和父亲从2007年开始种植的。“我们在农场生活的人,就是靠土地为生,没有土地叫我们拿什么来生活?”黄伟民表示,在作物被毁后,他一边为此奔波,一边在橡胶林割胶维持生计,而妻子则是海口、儋州两边跑打零工。
对于土地承包权,这“新”的承包方也有他的说辞。10月6日,崔海彬电话中告诉记者,2007年他在石头岭里建了一个石场,在此之前为了拿到石场开采资格证,他给了黄玉良4万多元人民币作为土地承包转让费,同年就跟农场方签订了合同,这些年来他每年都向农场上缴8000元的土地承包金,但不久前由于搬家所有票据都丢失了。
然而,据黄伟民所说,崔海彬所述属张冠李戴,崔海彬当时的确建了一个石场,但却破坏了他父亲种植的不少荔枝树。“他当时赔的都是被他弄坏的荔枝树,总共加起来也就才几千块,哪有4万多?”
黄伟民反映情况是否属实?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现任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部副部长许亚武。许亚武称,他确实曾让蓝洋农场20队长陈某口头通知过黄伟民。
许亚武还表示,曾让人对黄伟民的芭蕉林做过清点补偿,补偿金额确为3000元,不过黄伟民并未接受。记者追问他们是如何对15.8亩的芭蕉林进行清点?又是如何计算出补偿金额为3000元时,许亚武则告诉记者,3000元补偿金是属于适当补偿。
芭蕉树被毁,黄伟民由此走上了索赔之路。那么,该向谁维权?
职能部门:将调查核实
许亚武表示,由于黄伟民未按时办理新老合同换签手续,且已经多年未交土地管理费,因此公司有权将土地转由承包给他人。
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档案记录,崔海彬确实曾于2017年6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对于多年未上缴土地承包费一事,黄伟民表示,他父亲未去世之前,那块地一直都是由他的父母打理,2016年他父亲因车祸去世后,他到法院起诉了肇事司机,此后他的时间和精力都专注在这起官司上,所以并不清楚他的父亲这么多年居然没有上缴过土地管理费。
对于黄伟民的反映,记者曾在9月27日采访了海南农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部部长刘启佑,他表示并不了解此事,要在调查核实之后才能回复记者。9月28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刘启佑时,他表示在外出差。截至10月5日,记者再次电话采访刘启佑,他告诉记者,具体情况国庆之后再说。
律师:“新”承包方担主要赔偿责任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陈亮认为,首先在合同问题上,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土地发包方尚未向原承包方下达正式合同终止通知的情况下,就将土地另外承包给他人,属于“一女二嫁”的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就原承包方芭蕉林被毁之事,在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新”承包方破坏原承包方的作物是不合法行为。就这样的情况而言,土地发包方和“新”承包方都要承担原承包方的经济损失,在经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之后,“新”承包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土地发包方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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