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村民119万元土地补偿款借给他人 一村民小组长犯挪用资金罪,被判缓刑
□见习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被告人王某龙身为村民组长,私自将村民的土地征收款119万元借给他人。近日,海南二中院二审依法审理该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2月8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征收光村镇屯积村委会格离村小组27.28亩土地,后将土地征收补偿款2213499.2元划转到格离村民小组的账户。2017年1月20日,王某龙将923500元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2017年2月至8月期间,王某龙私自将格离村民小组账户内的119万元陆续借给王某,王某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7月3日,王某龙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5日至7月25日,王某分五次将挪用的119万元退回儋州市光村镇人民政府账户。
儋州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王某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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