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里非法采矿破坏地质环境三被告遭索赔修复费361万元省二中院昨开庭审理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讯昨日上午,省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育森敲响法槌,在海南省新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省检二分院诉被告杨某、海南某农业公司、陈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记者刘柯娜通讯员罗凤灵吴笛
多次雇人非法开采玄武岩矿石并销售,一公司法人代表获刑
检察机关诉称,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公司与儋州市三都镇某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承包期限4年。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用他人非法开采承包地里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
在此期间,相关执法部门先后4次向杨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2次行政处罚,要求停止开采玄武岩、恢复地质环境原状。但杨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开采获取非法利益,并将部分非法收益直接转入公司另一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
2017年11月19日,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公诉,随后,被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非法采矿破坏地质环境,三被告被起诉,要求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
被告海南某农业公司承包地上现遗留3个石坑,累计面积17903平方米,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3个石坑积水较深,其中最大的石坑深11.7米,积水深5.8米,存在人畜溺水的安全隐患。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承包地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361万余元。
针对杨某等人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侵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向省二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
因被告杨某在省新成监狱接受入监教育,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为进一步保障和便利杨某行使诉讼权利,开庭前,省二中院合议庭法官多次前往省新成监狱详细告知杨某诉讼权利,并积极与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新成监狱沟通协调,最终确定在该监狱开庭,通过上述措施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杨某的诉讼权利。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再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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