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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获刑6年半,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改判为7年 量刑轻了!

海南特区报 2020-04-09 09:46

□记者畅凯通讯员麦雪良洪纬

本报讯近日,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海南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省检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以原审被告人羊某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5万元。

2017年6月,羊某统伙同他人合谋在儋州市中和镇环龙村委会萍塘村羊某雄的家里实施机票退、改签诈骗。羊某统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电脑、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以及含有乘机人姓名、手机号码、航班信息等内容的6383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通过易迅通平台向被害人发送机票退、改签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信以为真后,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与羊某统、羊某雄联系,羊某统等人以支付被害人延误金为由,先后诈骗6名被害人,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92015.05元。2019年2月3日,羊某统向儋州警方投案。

2019年5月2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羊某统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羊某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3万元。儋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羊某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省检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羊某统非法获取涉案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儋州法院一审量刑适用法律和认定量刑情节有误,遂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省检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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