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证件冒名转让3块土地 骗156万元获刑10年2个月
本报讯儋州48岁男子朱某庭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委托书、身份证,冒用3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名义,与他人私下签订合同转让3块土地,骗取被害人林某钱款156万元。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庭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朱某庭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罗凤灵柯光辉记者吴佳穗
2017年1月5日,朱某庭谎称其受李某石、李某松及朱某锐的委托,出售该3人名下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的3块土地,与海南某房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诺函,约定通过该公司介绍客户购买这3块土地,该公司可从中获取佣金。1月8日,林某通过该公司与朱某庭签订地基定金合同购买这3块土地,并支付定金12万元给朱某庭,朱某庭将其中的3万元转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芳。
2017年4月13日,朱某庭冒用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所有人李某石、李某松及朱某锐的名义,与林某的母亲蒙某签订3份土地转让协议,将涉案的3块土地转让给林某,林某于当日支付18万元给朱某庭,于次日将剩余的土地转让款126万元转账给邓某芳,邓某芳扣除12万元佣金后,将剩余的114万元转账给朱某庭。交易完成后,朱某庭将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公证委托书交予林某。
2018年8月初,林某准备在所购买的3块土地上建房时发现被骗并报案。2018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将朱某庭抓获。据朱某庭供述,“我总共拿了141万元,被我投资花掉了,其余15万元给海南某房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佣金。”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土地产权证明及委托材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朱某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可对其酌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某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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