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麻醉医师临床经验不足致女教师变成植物人 涉事医院二审被判赔48万元
本报讯一名女教师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到儋州市人民医院(原名海南省农垦那大医院)救治,因麻醉医师临床经验不足,致其变成植物人,并于事发20年后被宣告临床死亡。该女教师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海南二中院日前二审依法审理该案,判决儋州市人民医院赔偿该女教师家属损失48万余元。
记者吴佳穗
麻醉医师临床经验不足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
林某系患者王某的儿子,刘某系患者王某的母亲。1998年10月5日王某因病到儋州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儋州市人民医院于当晚对王某实施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王某出现昏迷,之后持续在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但并未恢复。
1999年9月8日,海南省农垦总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纠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医疗纠纷属于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在手术过程中麻醉医师临床经验不足(手术医师也存在着临床经验不足),虽然做出了相应的治疗措施但未能阻止患者急性脑缺氧的发生、发展过程。王某的医疗纠纷,经过专家组反复讨论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该病例主要是技术原因造成的急性缺氧性脑病。在前述鉴定意见作出后,王某继续在儋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间一直呈植物人状态,医院自行负担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同时,医院自1999年7月开始向王某的亲属(包括王某母亲刘某及前夫林×)支付王某生活费、中草药费、林某的学费及生活费至2017年12月止。2018年1月2日,王某被宣告临床死亡。
据了解,王某于1967年12月8日出生,非农业户口,住院前为海南省某农场中心小学教师。
一审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患者家属诉讼请求
王某离世后,林某、刘某起诉儋州市人民医院索赔。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截至1999年9月8日王某医疗纠纷的鉴定意见作出时,王某因遭受医疗事故侵害的损失已经确定,林某、刘某最迟应于知晓该鉴定意见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林某、刘某直至2018年3月26日才起诉,且又未举证证实其该项诉讼请求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儋州市人民医院提出的林某、刘某该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林某、刘某就王某1998年10月5日在儋州市人民医院处就诊过程中遭受医疗过错侵害、后经海南省农垦总局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代)于1999年9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确认该次医疗纠纷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的事实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且林某、刘某并未就其主张的儋州市人民医院在1999年9月8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间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尽到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林某、刘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林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患者家属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8万元
林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该案受害人王某于1998年10月5日20时在儋州市人民医院手术室实施阑尾炎手术后出现昏迷,经过抢救治疗未能恢复,于2018年1月2日16时20分死亡。王某从受损害到死亡的治疗是持续的,其间从未中断过,其死亡是遭受损害后病情发展的结果,因此,诉讼时效应从王某死亡时开始计算。
儋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王某急性缺氧性脑病,持续住院治疗后,因缺血缺氧性脑病、感染性休克死亡,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参与程度,酌定由儋州市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自负20%的责任。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儋州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林某、刘某损失485248元,并驳回林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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