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孕妇就诊3小时后死亡 法院:卫生院诊疗过程存在过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报讯儋州女子钟某在怀孕8个月时,因咳嗽去镇上卫生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突感不适,经抢救无效,钟某及腹中胎儿死亡。事发后,家属将该卫生院告上法庭。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扣除已垫付的40000元,被告卫生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4858.56元。
记者吴佳穗
A孕妇就诊时突感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45分,钟某因“咳嗽、咳痰5天,加重伴气促8小时”,到儋州市新州镇新英卫生院就诊,诊断为:1.肺部感染;2.急性左心衰;3.孕8+月。因钟某气促,该卫生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但钟某坚持在该卫生院治疗观察。
治疗过程中,钟某出现腰部剧烈疼痛、脸色苍白,该卫生院立即将其转至抢救室,给予吸氧、静推地西兰、肾上腺素,并实施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钟某病情未得到控制。
上午12时50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该卫生院对钟某进行抢救,心电图显示:心室停顿(直线),宣告钟某临床死亡。当天,钟某的丈夫甘某甲与该卫生院自愿达成协议书,该卫生院向甘某甲垫付人身损害经济补偿款4万元。新州镇人民政府给予人道主义救助2万元。
B孕妇曾被诊断急性呼吸衰竭、脓毒症
法院查明,2018年7月21日,钟某到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病房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脓毒症;2.急性呼吸衰竭;3.恙虫病;4.泌尿系感染;5.宫内妊娠26周+。
同年7月31日,钟某住院10天后,要求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省人民医院告知钟某及家属,使用相关治疗药物及检查可能会导致胎儿畸形,钟某及家属表示知情理解,但对腹中胎儿是否引产未做决定,仍坚持要求出院回当地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MODS(急性呼吸衰竭、分布性休克、急性左心衰);2.泌尿系感染;3.宫内妊娠27周+;4.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出院医嘱:建议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
C法院:扣除已垫付的4万元,被告应再赔偿44万余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南省医学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琼医会司鉴[2019]临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儋州市新州镇新英卫生院在对钟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与钟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损害后果系医患双方共同所致,原因力大小属于同等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41%-50%”。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卫生院对钟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并酌定被告就其对钟某的诊疗过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84858.56元。扣除已垫付的40000元,被告卫生院应再赔偿原告444858.56元,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儋州市新州镇新英卫生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485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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