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继母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父亲生前立遗嘱,其财产由儿子继承,继母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不应分割;儋州法院:应该分割
□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父亲去世后,儿子潘某为了父亲的遗产将继母告上法庭。近日,儋州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原告潘某享有对位于海×岛2号岛(二)期某号房总价值的20%份额。
父亲生前立遗嘱,其个人财产由儿子继承
潘某与被继承人大强系父子关系。被继承人大强与小丽于2007年4月3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大强与小丽并没有对夫妻财产的分配进行约定。
2016年8月25日,大强在刘某、张某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1.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56号国森花园3幢15层某号房一套,面积为113.1平方米。该房屋为本人于2008年5月28日购买所得,故在本人百年之后由我儿子潘某继承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全部权益,由潘某办理与该房屋有关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位于海×岛2号岛(二期)某号房一套,系本人与小丽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都由我儿子潘某继承。本人百年后所获得的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由我儿子潘某领取并处理。
2016年9月13日,大强因病去世。相关视频显示,被继承人大强逐字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宣读,且该遗嘱有被继承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的签名。
继母辩称涉案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位于海×岛2号岛(二期)某号房系小丽于2016年2月1日购买,房屋建筑面积为90.73平方米,总价为58826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该房屋为分期付款,2016年2月2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76478元,2016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58826元,2017年1月29日前付楼款58826元,2017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88239元,2018年1月29日前支付楼款58826元,2018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58826元,2018年7月29日前支付楼款88239元,余款58826元于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
现该房屋的房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截至被继承人大强2016年9月13日去世前,该房屋共计支付235304元,占总房款588260元的比重为40%,而潘某主张的该房屋总价值的20%,系其中的一半。
庭审查明,潘某并无证据证明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56号国森花园3幢15层某号房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与小丽的夫妻共同银行存款中应分割15000元。
被告小丽辩称,潘某诉称的海×岛2号岛(二期)某号房是她于2016年2月1日购买的,而且按照房屋认购书约定,该房屋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且该房屋是她个人出资购买,非夫妻共同财产,更非本案遗产范围之内,故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并分割。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依法对涉案房产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剥离婚前财产外,在无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公民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立遗嘱的形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从潘某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涉案遗嘱里面的内容系被继承人大强清晰地逐字宣读,且有被继承人、见证人、遗嘱执行人的签名和录音资料,足可以证明被继承人清楚遗嘱里面的内容,被告小丽并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大强所立遗嘱系其受胁迫、欺骗或其他非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本案原告潘某系被继承人大强亲生儿子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遗嘱为真实合法有效。
法院认定,涉案的海×岛房屋为被继承人大强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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