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卖手机卡给诈骗分子 被儋州法院判刑6个月
本报讯(记者林鸿河马宏新许光伟通讯员林若昆)儋州市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出售自己实名手机卡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被告人苻某杨提起公诉。苻某杨近日被儋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9月开始,外号叫“不三”的朋友找到苻某杨(男),让苻某杨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通讯营业厅开办手机卡后销卖给他。苻某杨在明知“不三”购买手机卡是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为从中获利,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陆续使用本人身份证到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南路、解放北路的联通、电信、移动等多家营业厅开办8张手机卡。而后,在那大镇人民东路、大通路等处以每张手机卡100元的价格销卖给“不三”,其中一张电信手机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骗取被害人郑某文3000元。
苻某杨因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了蝇头小利给不法分子提供帮助,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刑。
检察官提醒,根据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销售“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如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仍销售手机卡给对方的,还将涉嫌诈骗罪。当前,随意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为各种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广大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切莫为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号、银行卡等转借、转租、买卖给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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