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微信冒充“失足女” 谎称可上门服务 收钱后拉黑对方;儋州法院:犯诈骗罪
□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男子冒充“失足女”,谎称可以提供“上门服务”骗取他人钱财。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金某在儋州市××镇家附近的山林中,通过网上非法购买微信号,让他人将自己冒充“失足女”的微信号定位到全国各地。如果有被害人添加该微信号,金某便谎称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以交纳嫖资、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转款给其提供的微信账户(微信昵称“幽雅”),后将被害人的微信删除,并将得款花光。
2019年4月21日,金某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被扣押手机一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410元。
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实施微信招嫖方式的电信诈骗,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金某自2018年5月至11月实施微信招嫖类型的电信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到案后主动退缴其实施电信诈骗以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410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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