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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撞电动车致2人伤残 法院: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刑1年3个月

海南特区报 2020-09-12 09:09

本报讯儋州一28岁男子汤某醉酒驾车,撞上一辆两轮电动车致2人伤残,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宣判后,汤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教育,使汤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及酒驾的危害,其表示服判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通讯员罗凤灵记者吴佳穗

男子醉驾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主责

2019年2月5日2时30分许,汤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从儋州市那大镇某影城往某医院方向行驶,途经伏波中路时,适遇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杜某在前方同向行驶。因汤某驾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加之徐某驾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导致汤某驾驶的小轿车前部左侧与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后部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处置。

经鉴定,汤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其浓度为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鉴定,徐某颅脑损伤后四肢瘫,已构成重伤一级、一级伤残,开颅手术后已构成十级伤残;杜某颅脑损伤后遗右侧额颞部脑软化灶形成并头晕、头痛、表达力下降等,评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汤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未戴安全头盔驾车、违规载人、且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汤某已支付杜某医疗费4.2万余元,已支付徐某医疗费10.6万余元。

法院:男子致2人伤残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审法院认为,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伤残,一人十级伤残,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汤某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其在案发后能支付杜某和徐某的医疗费,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汤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中,汤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海南二中院遂准许汤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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