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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诈骗分子提供作案账号,帮忙取钱,事后分一成赃款随身携带67张银行卡 帮骗子取款“赚”40万儋州一男子获刑9年

南国都市报 2018-10-27 08:21

南国都市报10月26日讯(记者梁振文)“估计我是遭遇电信诈骗了。”日前,儋州市民陈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在使用微信转账交易后想要退款,于是便在互联网上搜索客服电话,不料搜到的是诈骗不法分子留下的虚假客服电话。随后,其在打电话咨询时被骗9606元。

“我们在最近发生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报案群众反馈回来的转款账号有雷同,并对此开展调查。”办案民警王警官说。在经过周密的调查后,警方将为他人诈骗提供作案工具的杨某新抓获。

“我们将杨某新抓获的时候,他已经喝醉,正在车中酣睡,抓获时从其车上当场缴获了大量的诈骗工具。”王警官介绍,将杨某新抓获后,当场搜出了两个挂包,里面装有各类银行卡67张、POS机10台、手机5部、手机卡23张、U盾13个等用于电信诈骗的作案物品。

王警官告诉记者,在随后的审问中,警方对缴获的67张各类银行卡逐一进行了核实。据杨某新交代,诈骗分子在需要购买诈骗作案工具时都会主动与其联系,让他提供银行卡的卡号。当被害人将款项转入杨某新提供的银行卡中、诈骗得逞后,诈骗分子会打电话通知杨某新,后者就会帮忙将诈骗款取出来。得款后,杨某新可分得10%的好处。现场缴获的5部手机、23张手机卡、10台POS机、13个U盾均是杨某新用于与诈骗分子电话联系、取钱、转账等用途。

杨某新还交代,他早在2015年3月起就已经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便捷。杨某新不仅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银行卡,还将自己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发送给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当诈骗到钱财后,他便通过随身携带的POS机套现或持卡取款,从中分得诈骗所得款的10%。

截至杨某新被儋州市警方抓获时,其已骗取他人钱财38次,诈骗所得款达40514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杨某新还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7张,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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