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通知书》的公告
海南省那大海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儋州市海源贸易(有限)公司)]:
因你司2001年10月8日被儋州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我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儋府函[1994]73号批复,1993年7月20日我局与你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合同约定你司应于1995年1月30日前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截至目前,你司未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足16.2亩土地(每亩7万元,合计113.4万元)出让价款,尚欠83.4万元未缴纳,并产生滞纳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第11条之规定,我局即日起依法解除与你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3、根据《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对你司已缴纳的30万土地出让金对应部分约4.286亩土地(包括司法过户的约3.23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认可,剩余的11.914亩土地,由于你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确认你司没有取得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收回土地,我局后续会依法划定你司合法取得部分和不予认定使用权部分的用地界线。
特此公告
儋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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