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处理《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宅基地销售合同书》有关事宜的催告
陈振东先生、叶秋玲女士:我司于2008年2月25日分别与陈振东先生(身份证号码:4600**********1016)及叶秋玲女士(身份证号码不详)各签订了一份《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宅基地销售合同书》,分别约定:我司将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的编号为“第A型12号”宅基地出售给陈振东先生,我司将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的编号为“第A型13号”宅基地出售给叶秋玲女士;我司需在您二位支付第一期款后三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证给您二位,并由您二位自行到市建设局办理个人建房有关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您二位已经按照约定向我司支付了首期款,但是鉴于该小区的宅基地分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故我司未能够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为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按照《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海南北源实业有限公司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分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意见》(儋土环资[2009]96号)以及《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海南北源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分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意见》(儋建[2009]295号)两个行政审批文件的要求,您二位向我司认购的该小区编号为“第A型12号”及“第A型13号”宅基地必须按“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施工、统一竣工)的要求由我司统一建成并经验收后才能分户办证,且按照当前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及法规的要求仅能将宅基地连同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无法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我司与您二位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中关于我司需为您二位单独分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约定因该二个文件的要求及当前政策法规的规定导致我司无法履行。鉴于此,我司现催告您二位如下:请陈振东先生及叶秋玲女士于本催告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我司取得联系,以共同协商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有关事宜。若您二位逾期仍不与我司联系并协商,则我司将单方面解除与您二位签订的《儋州市那大万福东路住宅小区宅基地销售合同书》!我司联系人:黎木才(13807559859)
海南北源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6日
新闻推荐
工作人员向学生发放宣传资料本报讯(记者林鸿河马宏新许光伟)11月11日上午,儋州市司法局中和司法所走进中和中心学校,为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