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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中院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高效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17分钟音视频促当事人线上和解

法制时报 2020-12-08 07:57

□本报记者陈敏通讯员罗凤灵李金丽

“音视频线上调解真方便,在家用手机就能把案子给调解好了,仅用17分钟真是太高效了。”近日,省二中院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运用“音视频”线上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当事人体验到了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

2019年7月6日,男子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货车违规停放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某路段,帮男子郭某修补轮胎时,恰逢男子陈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进入该路段,因陈某操作不当撞上站在货车旁的郭某,结果造成郭某受伤、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离现场;郭某被送至医院救治;黎某将轮胎修补完成后,认为其与此次事故无关,遂驾车驶离现场。

直至当日16时许,陈某才自首并接受调查。郭某在儋州某医院救治后,又转至海口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21万余元,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已为郭某垫付医疗费用16万余元。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郭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陈某、黎某及二人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驾车拐弯时未注意观察,因操作不当撞上郭某,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陈某的责任和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黎某在为郭某修补轮胎时将其货车违规停放至道路中间,且未按交通法规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陈某撞上郭某,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修补轮胎时,郭某站在黎某车辆旁边,该位置靠近道路中央,郭某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该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一审法院确定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郭某自行承担20%损失。

经认定,郭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因陈某弃车逃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剩余未赔偿部分由侵权人陈某按责任比例60%进行赔偿,共计13万余元,其先前垫付的16万余元抵扣之后无须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赔偿款12万元;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向郭某支付赔偿款16万余元。

宣判后,郭某因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二中院。该起交通事故造成郭某身体九级伤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郭某诉称父母年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属农村低保户,且患有慢性疾病,生活非常贫困,为了对年迈的父母尽到残疾后的部分赡养义务,特请求法院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7.59万余元。

法院运用音视频调解

省二中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认真分析案情,细研各方争议焦点,找准平衡点,多次与各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各方矛盾。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审法官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手机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教会当事人掌握简单的使用方法后,组织各方进行“音视频”线上调解。

在主审法官细致、专业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沟通顺畅,矛盾逐渐趋向缓和。各方友好协商,互相让步,最终在本次音视频调解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均同意按比例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协议达成后,涉案当事人之间再无争议。本次调解全程录像,效力与线下调解无异,调解协议在线生成,直接推送到各方当事人手机端签字、确认,达到了便捷高效解纷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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