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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逃避检查致133人隔离 儋州2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获刑7个月

法制时报 2020-12-10 08:10

本报讯(记者许光伟林鸿河马宏新通讯员颜妍)儋州2人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逃避交通卡点检查,其中一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或一般接触人员共133人,造成经济损失近50万元。经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开庭审理,2人分别获刑7个月。

据悉,今年1月29日至2月2日期间,李某某、许某某在明知许某某已经出现低烧、咳嗽、喉咙痛等症状的情况下,仍相约由李某某驾车将许某某从三亚接回儋州。

2月3日,二人驾车在途经海南环岛(西线)高速某村附近路段时,发现某高速下道口有发热检查卡点,二人担心被检查后许某某无法通行,李某某遂提议在高速路边停车,由许某某步行走下高速公路,李某某驾车通过卡点后再从小路接上许某某,许某某同意并依计划一起返回某村。返回儋州后,二人于2月3日至2月5日期间,仍邀约朋友在儋州市的宾馆酒店、菜市场和李某某家中等场所娱乐、聚餐。

2月8日,许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经排查,与许某某密切或一般接触人员共133人,均按防疫要求隔离观察14天。据统计,造成经济损失共497548.03元。

今年1月20日,因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经审查,儋州检察院认为许某某、李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许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向儋州法院提出判处许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儋州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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