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劣药 儋州4医疗机构被处罚
本报讯(记者吕书圣)近日,儋州市城西医院、儋州市那大镇军屯乐普生诊所、儋州市那大镇东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儋州市那大镇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使用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被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11月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显示上述4家医疗机构从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单位: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811,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片/瓶]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检验,结果显示“缓冲液中溶出量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劣药。
11月9日—10日,该局依法对4家医疗机构进行立案调查,核实上述同批次药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上述4家医疗机构作出相应处罚:没收儋州城西医院违法所得50.4元,罚款50.4元,罚没共计100.8元;没收儋州那大军屯乐普生诊所违法所得80元,罚款80元,罚没共计160元;没收儋州那大东干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所得297元,罚款297元,罚没共计594元;没收儋州那大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所得40元,罚款40元,罚没共计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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